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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方案,干净不失联融资租赁转让
发布时间:2024-05-20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方案,干净不失联融资租赁转让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推动全省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我省依法注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省依法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定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下称“市级监管部门”)开展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处置相关风险。

第四条 市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风险监测与防范处置等工作。经省政府批准,承接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报送行业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等。深圳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行业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实施。

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出台奖励、贴息、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基金等政策,加快培育高质量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特色功能,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五条 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协调、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惩戒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服务、协调、维权和行业自律作用,配合省级监管部门开展理论研究、监管评级、数据报送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人员培训、纠纷调解等活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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